文山市新闻网讯 近日,经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自2018年1月起,文山市第一例建筑项目参保受伤人员将按月领取伤残待遇。
2016年5月24日上午11点30分左右,宣威民工陶某在云南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文山市某乡镇信用社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工地在约2米高的双排脚手架上砌筑外围围墙时不慎滑落,导致堆放在脚手架跳板上的砖块一并掉落砸在其背部和颈部致伤,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治疗半年后,诊断为:脊髓损伤(颈髓中央综合征)、颈椎骨折并滑脱、创伤性轻微颅脑损伤。由于该建设项目已按《文山州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的要求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受伤人员陶某也在参保人员名册,建设施工企业及受伤职工家属及时向我市人社部门提交了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按程序受理该案后,市人社局仲裁院及时调查核实,按照州级委托权限作出了给予认定工伤的结论。陶某经多次康复治疗见效甚微,2017年12月初向州人社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17年12月18日,经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医疗专家于作出鉴定结论,陶某被鉴定为1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陶某可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个月的本人工资)75519.00元,并自2018年1月份起,按月享受伤残津贴2517.30元,护理费2796.00元,合计5313.30元。
该工伤事故为文山市第一例建筑项目参保受伤人员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待遇的案例。
编辑(邵阳 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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