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网讯 日前,文山市法院审结的四起因诈骗后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备受关注。为何员工个人实施的诈骗行为,公司要承担责任呢?
早在2012年,时为文山某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的黄某进(另案处理)拿着盖有该公司公章的建设用地转让合同与高某某、黎某某、陆某某、王某某签订。合同约定:该公司分别转让位于文山城西南部西华公园旁150-250平方米不等的四宗建房用地给高某某四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守约方支付购地价款总额5%的违约金。签订合同当日,高某某四人即通过银行转账共计183.5万元的购地总价款到黄某进指定的账户上,随后,黄某进分别出具了加盖有公司公章的收据给高某某四人持有。经查,在与高某某签订合同之前,黄某进就以同样的方式将该四宗地分别转让给了胡某等人。2014年8月,经文山州中级法院审判,黄某进的行为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已经转让的地块重复转让,在明知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仍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至今,因公司未交付合同约定地块,高某某四人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本案纠纷由此而起。
庭审中,高某某四人诉称自己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支付购地款的义务,某地产开发公司未交付合同约定地块已严重违约,其行为给高某某四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向高某某四人返还购地款并按约定支付购地价款总额5%的违约金。某地产开发公司则辩称,黄某进在未经公司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瞒着公司私自与高某某四人签订虚假合同,黄某进的行为系个人犯罪行为,与公司无关,只应由黄某进个人对高某某四人承担赔偿责任,且在刑事判决中也确定了黄某进合同诈骗所得赃款依法追缴退赔被害人,高某某四人的损失可通过追缴方式得到赔偿,不应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重复起诉要求获赔。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者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认定高某某四人与黄某进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法律并未规定合同无效后要进行赔偿,所以法院最终判决某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即返还高某某四人已支付的购地款162.4万元,未支持高某某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赔偿请求。
一审宣判后,某地产开发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高某某四人在交易过程中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在打款过程中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故改判公司承担80%的责任——返还高某某四人129.92万元购地款。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何秋杰)
(编辑:侯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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