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山市城乡综合执法局 文山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秩序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秩序管理,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出行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加强文山市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秩序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所有车辆应当在停车场或城市道路、人行道、城市空地内施划的对应车型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车头按指示箭头朝向一致,超出、跨骑泊位,占用专用停车泊位或占用人行道、盲道的车辆均属违法停放。
严禁货运车辆在限制入城时段占用停车泊位停车。
二、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区车辆停车需求和城区城市道路通行实际,规划设置或取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设置、撤除临时停车泊位或擅自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占用停车泊位,违规设置、撤除、占用停车泊位的,由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严禁车辆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流动摊点、宣传促销、车辆销售、车辆租赁、店外洗车修车等),违规占用道路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四、对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五、妨碍、阻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城市管理规定,做到规范停车,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
七、本通告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2139737
文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2192920
特此通告。
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文山市公安局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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