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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捉鸟回家养,文山市3人也被捉了!

    发布时间:2021-09-15 16:58:28  

    文网讯 9月10日上午,文山市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到文山市薄竹镇老回龙村委会开庭审理两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并当庭作出宣判。

    案件1:

    2016年3月,马某在文山市薄竹镇某村(该村位于文山老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上坟时捡了7个蛋拿回家给自家母鸡孵化,孵出7只幼崽疑似白鹇。马某明知白鹇是野生保护动物,但因觉得好看就留下饲养,在饲养过程中死亡4只,剩余3只。马某将其中1只送亲戚饲养,2019年5月因马某要外出打工,便将剩余2只白鹇送亲戚处喂养直至2020年3月31日被文山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3只疑似白鹇为鸡形目雉科鹇属白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案件2:

    2020年4月30日,项某、侯某夫妻俩在文山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养蜂场”附近找药材时,看到路边有3只疑似白鹇幼崽,二人觉得幼崽好看便徒手抓回家饲养。经鉴定,3只疑似白鹇为鸡形目雉科鹇属白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上述两个案件受理后,文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马某、项某、侯某对造成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赔偿。结合3人的生活实际,文山市人民检察院与3人达成调解协议:

    一是项某、侯某按照文山市人民检察院的要求补种树苗30棵,栽种地由文山市林业和草原局确定以及印发100份宣传单向文山市薄竹镇摆依寨村民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马某向文山市人民检察院赔偿生态修护金4008元并当庭履行;

    二是3人在庭审当中当庭赔礼道歉,并且制作赔礼道歉书张贴于所在村村民委及文山老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

    文山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3被告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当庭宣判:项某、侯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马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文山老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文山市薄竹镇辖区,此次巡回法庭庭审,文山市人民法院特意邀请了薄竹镇辖区内所有自然村的村支书及群众代表参与旁听,旨在通过旁听案件审理的方式向当地群众以案释法,为日后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提供了案例样板。旁听人员纷纷表示。这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王珊红)

    (编辑:侯佑琴 排版:张振飞 审核: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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