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山市医保局根据《社会保险法》《文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成功追回先行支付的医疗保险基金21941.23元。这是文山市首个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后成功追偿的案例。 2020年3月12日23时,文山市喜古乡新寨村村民余某跟本村村民唐某、田某、高某发生纠纷致3人受伤后畏罪潜逃,唐某、田某、高某3人随后被村民送往文山市人民医院和文山州人民医院救治,医疗费用应由第三人余某支付,但余某潜逃。 文山市医保局副局长何德萍介绍,根据《文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伤害但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应自案件发生6个月后由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患者可以向医保局申请先行支付。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为减轻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垫付压力,2020年10月23日,文山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未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余某的证明。2021年3月1日,文山市医保局先行支付了唐某、田某、高某3人住院医疗费用21941.23元。 2021年3月25日,余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文山市人民法院裁定唐某、田某、高某3人医疗费用由余某承担。 随后,文山市医保局第一时间通知喜古乡社保中心工作人员联系余某家属,依法将基本医保先行支付费用予以追回。2022年2月11日,成功追回医疗保险基金21942.23元。 (刘洁伶) (编辑:侯佑琴 排版:张振飞 审核:资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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