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民政局关于 提高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疾控中心、皮防站、福利院: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0〕32号),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云民社救〔2021〕76号)及《文山州民政局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文民发〔2021〕 22号)精神、经与市财政局和市扶贫办等单位研究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及补助水平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1年,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60元/人/月,月补助水平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差发放。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1年,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770元/人/年。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执行全州统一标准,即:A类为398元;B类为263元;C类为213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1年,全市城市、农村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858元/人/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2021年城市、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仍按照2020年标准执行,即: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安排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及特困人员提高基本生活标准的相关工作。从7月份起,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务必要严格按照、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新的基本生活标准及时更新维护系统,确保城乡低保金、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做好资金发放工作,并做到城乡社会救助系统内人员信息发放金额与发放花名册一致。 (二)加强汇报,按时完成。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最迟于6月底以前完成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提标工作,新公布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提标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7月10日前汇总上报市民政局备案。(联系人及电话:周艳敏,0876-2122955) 附件:文山市2021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标准及补助水平。 文山市民政局 2021年6月21日 (编辑:唐雪娇 排版:张振飞 审核: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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