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闭 文山评议
  • 关闭 我为文山“十五五”规划建言献策
  • 关闭 关爱企业 服务产业
  • 黄牛误食肥料水,中毒死亡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4-02-21 15:51:20  

    农户家的黄牛误食了

    路边放置的肥料水后中毒死亡

    如此损失,谁该担责?

    近日,文山市法院

    就审结了这样一起

    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01

    基本案情

    2022年某天,乙某用尿素肥料兑了两桶肥料水放置在玉米地旁,自己则到玉米地施肥,后甲某赶牛从路边经过,其家里的 6 头牛不慎喝了上述水桶里的水后相继死亡。甲某遂向派出所报警,民警立即组织警力前往处置,了解案情后对死亡黄牛的内脏进行取样并送检,从黄牛呕吐物、牛胃内容物、桶内液体中均检测出尿素成分。因甲某与乙某协商赔偿事宜无果,甲某诉至法院,要求乙某赔偿其6头黄牛死亡的损失90000元。

    (图源网络侵删)

    02

    法院审理

    文山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甲某对于自己的牛未尽到管理责任,导致牛喝到放置于路边水桶里的肥料水而发生中毒,且在牛已中毒的情况下未及时让兽医站的工作人员去救治,而是自己到兽医站购买药品自行给牛注射,甲某对其家牛死亡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乙某将已经溶解了尿素的水桶放置于村民和牲畜必经通道上,其应有预见危险存在和安全防范的义务,但却疏忽大意,没有采取盖上桶盖等安全防护措施,乙某存在一定过错,应对甲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看,对死亡牛的损失由甲某承担70%的责任,乙某承担30%的责任。甲乙双方均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03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乙某将兑有尿素的肥料水放置在其玉米地旁,存在一定过错,应对甲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甲某对自己家的牛管理不善,导致其喝了肥料水而中毒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依法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官提醒广大农民群众,在田间道路放牧时一定注意管理好自家的牲畜,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来源:文山市人民法院)

    (编辑:周秋 排版:向传帅 责编:关韦伟  终审:资云波)


    登录文山州融媒体中心账号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