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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激励和问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15 10:03:36   来源:文山新闻网文山市  

     

    文市政办发〔2017〕4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文山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激励和问责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

    文山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激励和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文山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确保2017年顺利通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均衡县省级评估验收与国家评估认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市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激励和问责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6〕110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贯彻落实云南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激励和问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政办发〔2017〕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过程中,对单位或个人的激励和问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激励和问责尊重实绩、客观公正、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公正,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申报,由市人民政府自评并报经州人民政府复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经评估达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教育部认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认定结果进行激励和问责。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文山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文政发〔2015〕71号)、《文山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存在问题的督导报告》(文政教督办〔2017〕13号)等文件要求,明确并认真履行本单位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职责,积极推进文山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确保文山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在《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进度规划》规定时限通过国家审核认定。

    第七条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工作通过国家评估认定后,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各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八条 若文山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未能按规划年限(2017年)通过国家审核认定,市人民政府将对照影响审核认定的指标进行追责,属于哪个部门职责范围内,哪个部门负责,哪个部门须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市人民政府将对该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再次影响文山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通过国家审核认定的部门,市人民政府将通报批评,并对该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第九条 文山市在规划年限(2017年)通过国家审核认定为“基本均衡县”后,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对已认定的“基本均衡县”进行复核时,如因指标达不到基本均衡认定标准而被撤销认定称号。市人民政府将对达不到的指标进行追责,在哪个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市人民政府将对该部门通报批评,并对该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把握时间接点,建立“一把手主抓、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工作机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工作流程安排,认真做好国家、省、州检查复核的准备工作,对各级检查复核中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如因工作落实整改不到位影响评估认定的,要按照本部门(单位)的问责办法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纳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部门领导班子综合考核,并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各级组织的检查中,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不得评先评优。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街道、本部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激励和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文山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

    相关单位和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市教育局

    (一)按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认真做好学校规划布局工作,严格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完成好学校项目建设工作,确保义务教育迎检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体育场地面积、绿化面积达标。

    (二)制定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工作。

    (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足配齐实验仪器、体育器材、计算机和图书,建立健全各功能室,加强各功能室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四)按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各项指标及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数据统计、材料收集整理、完善档案资料等工作,确保各种档案资料详实、完整、规范。

    (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好教育经费,确保各项目建设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和教师培训经费按比例落实到位。

    (六)制定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办法,建立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

    (七)抓好师德建设工作,制定师德评价标准,建立师德评价结果运用和“一票否决”机制。

    (八)多形式组织校长、教师业务培训工作,将教师全员培训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和考核奖励等必备条件。

    (九)合理调配教师资源,提高音、体、美、信息技术等专业教师的比例。

    (十)建立健全防治与控制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机制,确保小学入学率达99.5%,初中毛入学率达99%以上,辍学率分别控制在0.6%、1.8%以内,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

    (十一)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落实好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杜绝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现象发生。

    (十二)加强各学校课程设置的管理工作,按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十三)加强中小学生体能健康监测管理工作,确保中小学生体能健康及格率达到85%以上。

    (十四)加强学校精细化管理和校园文化建设,打造特色学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 市财政局

    (一)依法足额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切实做好教育经费“三个增长”。

    (二)按照规定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并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照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

    (三)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义务教育的比例达50%以上。

    (四)足额划拨教师培训经费(教育费附加的5%,教师工资总额的2%,学校公用经费的5%),并完善机关凭证材料。

    (五)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农村学校和城区薄弱学校倾斜。

    (六)配合市教育局做好经费划拨等方面的档案资料建设工作。

    (七)做好教育项目的政府采购招投标及资金筹措等工作。

    三、市发改局

    (一)完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专项建设规划,做好学校布局调整工作。

    (二)做好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管理及项目验收等工作。

    (三)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加大对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四、市住建局

    (一)把学校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

    (二)对中小学建设项目优先办理报建手续,实行优惠政策。

    (三)做好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办理、项目工作质量管理、项目验收等工作。

    五、市国土资源局

    (一)做好教育项目用地规划许可,优先保证审批学校用地,确保教育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二)办理学校土地使用证,或为学校提供土地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

    六、市审计局

    (一)对教育投入“三个增长”、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情况和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土地出让金收益拨付情况、各种教育专项资金的拨付及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二)做好学校新建、扩建、改造等校舍建设项目拦标价审计及结算工作。

    七、市人社局

    (一)做好教育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等工作。

    (二)定期清理学校在编不在岗人员,严禁其它部门占用和变相占用学校教职工。

    (三)依据人员编制核定和实有人员情况,做好进人计划和人员流动管理。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维护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

    八、市委编办

    按照国家中小学教师配备标准,做好各学校教师编制审定工作。

    九、市妇联

    (一)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学生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陪护机制。

    (二)配合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加强家庭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生家长及监护人的劝学工作。

    (三)做好女学生及女教师的维权工作。

    十、团市委

    (一)做好“希望工程”工作,协助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二)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做好青少年学生维权工作。

    十一、 市民政局

    (一)对家庭贫困的城乡学生,符合当地社会救助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制定孤儿、流浪儿童教育救助办法,保证城乡适龄孤儿进入生活设施完善的寄宿制学校就读,保证适龄流浪儿童重返校园。

    十二、市文广体旅局

    (一)大力宣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行动部署,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良好氛围,提高人民群众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满意率。

    (二)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的优势,及时宣传报道探索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成果、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

    (三)制作反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果专题片。

    十三、市公安局

    (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教育部门做好中小学控辍保学工作。

    (二)加强对中小学生自我防护、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禁毒等方面的教育,选派优秀民警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

    (三)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在校园周边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加强对校园周边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十四、市司法局

    (一)把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加强对社会、教师、学生及家长的法制宣传教育。

    (二)开展青少年维权活动和未成年人保护活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做好对有严重不良行为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工作。

    (三)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法治环境。

    十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配合人社等部门清理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

    (二)加强学校及周边饮食卫生监督管理,对学校周边食品市场的整顿,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行为,确保学校(园)食品安全。

    十六、市地税局

    (一)加大征管力度,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及时上缴国库。

    (二)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有关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十七、市统计局

    (一)指导和配合教育、财政等部门做好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经费投入的年报统计工作。

    (二)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育各类数据填报工作,为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提供经济、社会发展及人口普查等方面的统计资料。

    十八、市扶贫开发局

    (一)将教育事业发展列入扶贫工作规划。

    (二)协调安排教育扶贫项目和资金。

    (三)联系协调对口支援地有关组织和个人帮扶教育工作。

    十九、市残联

    (一)对残疾儿童少年学龄期间的生活给予扶持和帮助,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特困残疾学生给予帮助解决生活上的困难。

    (二)提供残疾儿童少年的相关数据。重视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工作,为残疾儿童少年办理残疾人证等提供服务。

    二十、市卫计局

    (一)指导学校开展好公共卫生工作,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保障学校卫生安全。

    (二)加强对学校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治疗,督促学校不断完善卫生保健设施,做好对学校卫生保健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二十一、市消防大队

    (一)指导学校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

    (二)对教育项目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检查消防设施的落实情况,参加工程竣工验收,保证安全操作,安全生产。

    二十二、市环保局

    (一)优先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迎检学校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与审批。

    (二)加强对审批项目的验收检查,备案登记,确保义务教育建设项目顺利通过验收。

    二十三、市气象局

    (一)主动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迎检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防雷装置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二)检查和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切实从源头把好学校防雷安全质量关。

    二十四、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对教育建设项目的申报和招投标进行审核把关,并及时给予批复。

    二十五、市监察局

    (一)加强对各有关职能部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的监察,受理和调查处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过程中的违规违纪信访、举报案件,对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中“不作为”、“慵懒散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二)督促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各项建设工程质量、项目资金投入、使用情况的监察。

    二十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优先安排资金保证和预留教育用地,完善义务教育项目建设用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二)成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签订目标责任书,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

    (三)按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各项指标及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数据统计、材料收集整理、完善档案资料等工作,确保本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项档案资料和义务教育迎检学校10项办学条件台账材料详实、完整、规范。

    (四)建立健全防治与控制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机制,确保小学入学率达99.5%,初中毛入学达99%以上,辍学率分别控制在0.6%、1.8%以内,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

    (五)抓好学校精细化管理和校园文化建设工作,创建特色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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